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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浔律师|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 网址: http://nxls.viplaw.cn/ 时间:2020/07/09 14:01
人性泯灭罪恶滔天 难逃法律严厉制裁
——湖州刑事律师谈23年前"湖州灭门案"主犯的定罪量刑辩护策略
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李广健律师
2018年6月7日,浙江湖州旅馆"灭门案"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首次开庭。面对庄严的法庭,被告人表现出强烈的求生欲..........
时间倒回到1995年的3月13日,湖州市织里镇大街上名为“闵记旅馆”内,老板夫妇、孙子三人,以及一名山东籍旅客被发现死于房内。死者都是被钝器致命。
警方在案发地x现场发现沾有唾液的烟头、血液、足印、毛发、指纹等物证,并据此展开长达22年的追凶。
2017年8月,通过高科技手段找到了安徽籍该案的两名嫌疑人汪维明、刘永彪。被捕时,汪维明是上海一家咨询公司的法人,而刘永彪已是当地知名的作家。从杀人犯到商人、作家,从普打工仔到公司老板,这种身份的反差让该案引起多方关注。
随着"灭门案"开庭,该案的真相进一步被揭开。
湖州市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对两人的犯案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1995年11月28日,带着榔头和尼龙绳的汪维明与刘永彪住进了闵记旅馆。很快,两人锁定了同住一室的山东旅客。趁着对方熟睡,汪、刘两人用榔头先后击打对方头部数下,致其死亡。然而两人搜遍旅客全身,只找到20余元钱。
随后,汪维明将旅店老板闵某骗入房内,与刘永彪共同将其制服,汪维明再次挥动榔头,将旅馆老板击打致死。为了进一步劫财,汪维明又潜入闵某妻子的房间,勒索后将其杀死。犯案过程中,闵某时年只有12岁的孙子被惊醒,两人以同样的方式将其杀害。随后,两人在房内翻找财物,最终得到一块手表,一个戒指,以及百余元钱。
对于检察院的指控,庭审现场,刘永彪突然翻供,刘永彪并不认可。"刘永彪的想法几次改变。被捕之初,刘永彪曾告诉警察,第一个被害人遇害,是自己先动的手。但在今年5月的庭前会议中,他推翻了这种说法,说第一个被害人的死亡与自己无关。此次庭审中,他临时翻供,否认了自己协助制服第二个被害人的说法。他说,自己只是拿着尼龙绳在房中等待,闵某进屋后抓挠他,汪维明趁此机会从后方击打闵某,致其死亡。"
汪维明、刘永彪都表示,杀人只是临时产生的想法。"他们说,提前购买工具,只是为了吓唬对方。尼龙绳用来制服对方,购买榔头,是因为汪维明有用榔头打狗的经验,他发现榔头打人没有声音,一击致死,想用它吓唬人。"
两人进入旅馆后,很快瞄上了同住一屋的山东旅客。"汪、刘表示,对方身材高大,个头接近180厘米,感觉一旦发生争执,自己很难将其制服,因此动了邪念,决定杀人。杀人后,他们只翻出一点钱,就连回去的车费都不够,为此,他们将目标转向旅馆老板。"
刘永彪说,杀死四人后,两人劫到的钱款不到200元。汪维明曾提议,一不做二不休,干脆强奸、杀害旅馆的服务员,再干一票,被自己阻止。不过,对于这一说法,汪维明并不承认。"
刘永彪出身在安徽南陵县一个小村庄。他的一位老师告诉记者,刘永彪家境贫寒,没念大学,也不喜欢干农活。年轻时,他到处打杂养活家小,在当地一些村民的眼中,有些"好吃懒作"。然而很多人想不到,这样的他后来竟然在文学中找到了出路。
1985年,刘永彪在合肥市文联主办的《未来作家》期刊中发表了自己的处女座。几年后,他自费到鲁迅文学院学习创作,并和同在该校研修的莫言合影留念。2009年,刘永彪的中短篇小说集《一部电影》被安徽省政府授予"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出版奖"三等奖,他成为芜湖市第一个获得"安徽文学奖"的农民作家。案发前,他已加入了中国作家协会,成为2013年被批准加入中国作协的13名安徽籍作家之一。
刘永彪自己曾说:"我写下层人物,每一个人都是好人,都是向善向好,没有坏人。我的作品里面没有一个坏人。"不写"坏人"的他,自己却是一个"罪人",现实中的刘永彪,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刘永彪有点小聪明,但十分胆小。"案发前,刘永彪在农村,生活极度贫困。他的女儿眼睛出现问题去上海救治,不仅没成功还花了很多钱。他与医院打官司,但没有结果,为了钱,他找到了老乡汪维明。"
据了解,汪、刘两人住在一个村,刘永彪对大他几岁、从小在外面闯荡的汪维明,一向有种崇拜心理。两人商量后,决定策划一起绑架案。"案发一年前,感觉自己身体不够强壮的两人找了一个同伙,一起来到湖州。他们打磨了一把匕首,又改造了一个假炸弹,决定找一只'肥羊'下手。万事俱备后,三人在湖州徘徊了几天,因为始终没找到合适的人选,这场绑架案不了了之。"
一年后,依然未摆脱贫困的两人再次聚首,这一次,他们犯下了灭门大案。被抓后,刘永彪曾真诚地悔罪,一心求死。他说,自己是死一百次也不为过的人,不接受辩护,拒绝与律师见面。然而四五天之后,他又通过警方联系北京贾霆律师,开始全力配合。
"因为女儿的疾病,刘永彪走上了错误的道路,但是犯案后,他没有再做一件犯法的事儿,我觉得他的人性中有善的一面。更何况,在共同犯罪中,他的地位次于汪维明,我的辩护目标是保住他的命,让其免于死刑。"
然而,刘永彪对自己的未来抱有更大的期望。他曾询问贾霆,"只能保命?不能判个有期?"对于活着的向往,还是压过了他悔罪求死的心情。
律师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尊敬的各媒体代表:
今天,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23年前犯下的故意杀人案件,作为本起命案的辩护律师,在展开辩护之前,我谨代表我的当事人,再一次真诚地表达其对本案被害人亲属致以最为恳切的忏悔。也许,此时的千言万语皆显苍白,也正如被告人本人所说,对于本案后果的弥补,除了积极施以物质赔偿之外,其唯一能做的,也只能是用一个耶稣信徒特有的虔诚方式------为逝者超渡,为生者祈福。这一心声,辩护人恳请能够得到被害人亲属和社会各界的体察。
众所周知,本案故意杀人罪之定性没有争议。23年前,身负命案,重罪出逃;23年来,修行扬善,服务社会,践行着一名作家的信仰。如此戏剧人物,跌宕人生,如何在本案审判中体现出法律的综合价值观,并以此为指导,对被告人予以适当量刑,实为本案审判之关键。
围绕这一命题,加之对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进行综合考量,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应在极刑以下量刑。为此,我为本案被告人作求刑权辩护,相关辩护意见分述如下:
一、有关案件事实部分
1、本案严重后果为“一家三口和山东人死亡四死”。对于起诉书指控的有关被告人刀具、踩点、敲门入室,进而对被害人头部砍刀的事实均无争议。
需要强调的是,被砍第一刀后,仍有长时间喊叫、格斗、跑动等一系列行为,具有较强的行动能力,其最终被杀死在房间里,身中数十刀,系颅脑损伤伴失血性休克死亡。从案情分析,砍下的第一刀并非绝对致命伤。
2、有关被害人胡瑛的死因,法医鉴定其被三棱刀刺中右肺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通过法庭调查,本案证据基本可以认定王军民、张勇、徐心联三人迟于他人离开现场。对于徐心联是否实施了杀害胡瑛母子这一事实,因张勇在逃,王军民已执行死刑,徐心联辩解未砍杀胡瑛母子,幸存者徐思远时值幼年无法作证,故本节事实不清,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徐心联砍杀了胡瑛母子,推定其杀害胡瑛母子没有法律依据。
三、案发后,被告人真心忏悔、止恶行善、服务社会,用实际行动在非司法强制环境下完成了灵魂的救赎和改造,成为对社会具有巨大贡献的人才。
此节事实,律师收集了被告人大量潜心修行、敬业行善、服务社会的证据材料,提请法庭关注。
被告人归案后,按其本人意愿,律师、亲属曾多次与被害人主动联系赔偿事宜,春节后,又提请检察官赴湖州组织被害人协调,暂因积怨较深,被害人目前尚未接受协调,但该工作仍在努力进行中。
四、有关量刑建议
1、本案后果严重,被告人与案件程度较深,其年青冲动之举,毁灭了一个家庭,给生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痛,应依法接受相对严厉惩处。
2、本案案犯在95年之前,从刑罚报应理论考量,事过已久,如再次启用极刑,确有不妥。
3、本案95年的裁判,体现的是从重从快的执法理念。对此,23年来,刑事政策逐步朝轻刑化转变,与当年从重从快刑罚制度相比,少杀慎杀政策是当今刑罚制度的主旋律。故对于被告人今日之审判,应与23年前适度从宽。
4、对于本案四死的总体案件后果,不能简单推定被告人实际加害了四人。尽管本案手段相对残忍,但其共同犯罪性质与单人作案相比,罪责较为分散,故打击面不宜过宽。
5、时过境迁,被告人历经23年的真心忏悔、潜心向善,其主观恶性已经完全消释,灵魂也得以救赎。时至今日,已成为一名贡献社会的有用人才。虽逃避司法制裁23年,尽管不能完全洗刷其当年的罪孽,但也足令其体验了深重的灵魂自责和戒律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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