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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律师案情简介:2016年4月7日,海南某房产公司(甲方)与苏州某电梯公司(乙方)签订《产品定做及安装合同》一份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   民事案件                                        

法院判决时间:  2018  年   10   月    19   日

法院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    李广健                                      

律师事务所名称:  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   民事  定做合同纠纷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律师、刑事、行政、经济、公司、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婚姻家庭、诉讼、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7日,海南某房产公司(甲方)与苏州某电梯公司(乙方)签订《产品定做及安装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海南某房产公司向苏州某电梯公司定做乘客电梯8台,合同总价款共计1184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8台曳引机运送至工地,货到工地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总价的30%,计人民币3553200元作为合同预付款直接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预付款,甲乙双方土建图确认之日起25个工作日将全部设备运至工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5%,计人民币414400元。安装完成后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总价的15%,计177600元。安装验收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给乙方本合同总价的15%,计177600元。电梯使用十二个月甲方应支付给乙方本合同总价的5%,计人民币59200元;

合同签订后,苏州某电梯公司于2016年6月份将8台电梯送至海南某房产公司的工地,2017年1月份安装完毕。2017年8月8日,该8台电梯经海南省某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海南某房产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支付电梯款355200元,2016年5月25日207200元,2016年6月21日207200元,2017年1月9日支付电梯款170000元,合计939600元,尚余244400元未支付。

2017年11月1日,苏州某电梯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张某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代收电梯项目余款。约定海南某房产公司在收到次委托书的10个工作日内付余款50%,剩下50%余款,在2018年1月20日之前付清。

2017年11月27日,海南某房产公司向苏州某电梯公司发出一份《工作联系函》,内容为因苏州某电梯公司自交付之日起至今一直不派人员进行维修保养,目前电梯存在很多质量及安全方面的隐患,海南某房产公司决定另请有专业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对该8台电梯进行一次全面的整改、维修及维护,相关费用将从剩余合同款中支付,张某于当日签收了《工作联系函》,并在上面签署同意。

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1月30日,海南某房产公司委托海南某电梯维修公司对涉案8台电梯进行整改、维修、保养。费用共计87320元。

2018年4月26日,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与海南某电梯维修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海南某房地产公司将案涉8台电梯委托给海南某电梯维修公司进行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费为2800元/年,保养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共12个月。

据了解,2017年9月3日,海南某房地产公司因迟延交房分别向购房人支付赔偿款共计30200元。

苏州某电梯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海南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电梯货款244400元,利息(以1776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7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苏州某电梯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本案审理中,被告海南某房产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法院依法受理。苏州某电梯公司认为海南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电梯整改、维修、保养费用明细清单》中的各项费用金额过高,申请司法鉴定,苏州某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接受法院的委托,对各项费用进行了鉴定,核准为38140元。一审法院以案涉电梯于2017年8月8日投入使用,故至2018年8月8日,合同尾款59200元也已到付款时间。因此剩余电梯款244400元的付款时间均已届满,法院支持了苏州某电梯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海南某房产公司支付苏州某电梯公司电梯款2444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并将反诉原告海南某房产公司主张的电梯维保费用调整至45140元。                                                                                                

【代理意见】

代理人经委托之后,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特种设备在遇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需经有法定检测资质单位检测确定,才可以产生维修费用。本案中电梯首次检验合格,证明承揽人已经完成了定作义务,交付了合格的工作成果,履行了自己的全部合同义务。且合同约定了一年的保养期,不可能产生第三方维修费用。

2、苏州某电梯公司对张某的授权范围,仅仅是向海南某房产公司索要应付未付的258200元合同价款,张某无权代表苏州某电梯公司与海南某房产公司达成任何协议。即使张某有这个行为,也超出了授权的范围,对苏州某电梯公司来说是无效的。如果对海南某房产公司带来不利损失,应直接向张某主张。

3、苏州某电梯公司一直在履行涉案电梯的维保义务,不会产生额外的或者是海南某房产公司主张的所谓维保费,再者,相关维保费都是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

4、海南某房产公司提供的维修发票仅仅是收款依据,本身不合法。即使涉案电梯真的需要维修,应当向机动车一样进行评估,由有资质的电梯单位进行维修,并开具正规的税务发票。在维修方面双方有争议的话,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电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维修所需要支付的相关价款,这样才算合理。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某电梯公司的诉请。

【裁判文书】

《江苏省苏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2647号

【案例评析】

定作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及规格,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设备、劳动为定作人加工特定产品,定作人给付相应报酬的。其特点是产品所需原材料全部由承揽人提供,定作人所付报酬包括加工费和原材料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电梯在交付验收合格后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关维修费用是否过高,张某的委托权限是否可以理解为特别授权以及苏州某电梯公司是否应支付海南某房产公司因迟延交房赔偿给买房人的赔偿款。本案中苏州某电梯公司认为电梯维修各项费用过高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所进行鉴定,调整了原本过高的电梯维修费用,按照鉴定机构最终的鉴定结论为准。关于张某的委托权限,苏州某电梯公司认为对张某的授权仅仅是向海南某房产公司索要应付未付的合同价款,无权代表公司与海南某房产公司达成任何协议。但是,张某作为苏州某电梯公司的授权委托人,负责进行本次项目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海南某房产公司有理由相信其行为是接受公司的委托作出的。关于苏州某电梯公司是否应该支付海南某房产公司因迟延交房的赔偿款,该笔赔偿款是海南某房产公司因迟延交房对购房人所支付的赔偿款。虽然其主张迟延交房是因电梯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取得电梯验收合格证造成的,但是房地产开发建设构成系一项综合性的工程,迟延交房涉及多方面的原因,海南某房产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迟延交房系因苏州某电梯公司迟延安装电梯所致,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结语和建议】

在电梯定作合同中,电梯安装验收完成后,会出现一些质量上的问题,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合同签订后,苏州某电梯公司于2016年6月份将8台电梯送至海南某房产公司的工地,2017年1月份安装完毕。2017年8月8日,该8台电梯经海南省某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在此,苏州某电梯公司已完成合同义务。后海南某房产公司主张电梯公司不履行电梯维护保养义务,并且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没有进行充分举证,因此对证据的搜集、固定非常重要。海南某房产公司委托海南某电梯公司进行维修、整改,保养完毕后,费用共计8万余元。苏州某电梯公司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结论将维修费用调整为3万余元。在遇到类似的案例时,就需要我们申请鉴定,电梯的验收、维修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的责任划分往往不明确,因维修保养产生的费用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因此,申请鉴定是非常必要的。

公司在对外授权代理人的时候,应明确代理权限,并且尽可能让合同相对方知晓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在本案中,电梯公司给张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未明确载明代理权限。而电梯公司主张对张某的授权仅仅是追要未付电梯价款,无权代表公司达成任何协议。但是,张某作为负责人,与合同相对方进行一系列洽谈、追索电梯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合同相对方认为其行为可以代表公司。因此,在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