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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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由于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处于一种二元对立的紧张关系,很容易发生侦查行为违法以及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问题。因此,律师介入侦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有利于加强对侦查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一、侦查阶段是收集证据的最关键环节,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最危险和最可怕的阶段”。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因拘留或者逮捕而被置于羁押状态。虽然近年来审前羁押率不断下降,但羁押率偏高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情况下,侦查活动处于相对封闭状态,侦查机关对嫌疑人的讯问基本上是“一对一”的,侦查行为是最可能不受限制的,侦查权力的滥用也是最难及时发现的,这就决定了侦查阶段已成为嫌疑人权利最容易受侵犯的阶段。
改变这种局面的主要做法就是让律师提前介入侦查,为犯罪嫌疑人随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时,精神上往往处于较紧张的状态,心理上也较脆弱。
辩护律师的介入可消除犯罪嫌疑人在羁押状态下产生的不安与恐惧,尤其是侦查讯问时有律师在场,能消除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情绪,缓解其心理压力。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联系的主要沟通者,能够为其提供外界信息,尤其是家人方面的信息,为其提供心理支撑,有效缓解他的孤立感。

三、侦查阶段是以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为目标的,侦查程序的启动具有主动性和自动性。
一旦发生犯罪,侦查机关就必须主动采取行动,否则就可能丧失收集证据的最佳机会。此外,侦查机关还负有预防犯罪的职责,即使没有群众的报案、举报,或者被害人的控告,甚至没有证据表明有犯罪发生,侦查机关也有可能启动侦查程序,主动搜集犯罪线索。

在我国,侦查机关在实施侦查行为或者采取侦查措施时,无需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也不用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无论是对人还是对物的措施,除逮捕外,侦查机关均可自行决定,且自己执行,侦查活动几乎变成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单向管理活动。解决上述问题的主要办法之一就是“权利制约权力”,即赋予并保障犯罪嫌疑人可以对抗侦查机关的诉讼权利,尤其是辩护律师的参与范围和力度。律师辩护意见提出的越早,越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按照《刑事诉讼法》36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